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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不特定人群的界定

2021-12-09
如何识别非法集资的非特定对象:(1)可以从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来判断:非法集资的主要特点之一是通过公开宣传吸收资金,以证明集资者将接受任何投资者的资金。(2)从集资的对象来判断: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被认定为非特定的公众。原则上,非法集资对象的把握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调查:一是集资对象的多维性,即集资对象可以是陌生人,也可以是亲友介绍的人;二是集资对象的可变性,即集资对象的范围不是固定的、封闭的,其范围可以根据行为人社交圈的大小、信誉、集资利率等各种因素进行变化;三是集资对象的逐利性,即经济利益而不是家庭感情和友谊将集资者与投资者联系在一起。非特定对象具有三种性质,即人员的延散性和不可控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的具体规定范围超过20万元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金额超过2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100万元以上的公共存款,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500万元以上的公共存款;(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100万元以上的公共存款;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50万元;(4)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的金额,按行为人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犯罪前后返还的金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及时退还吸收的资金,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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