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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为: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
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六条,在监狱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应当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不能自理的鉴定。罪犯本人或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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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判有期徒刑、拘留或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以下情况之一,可暂时在监狱外执行。(一)本规定附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立。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有前款的第二项规定,可以暂时在监狱外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3)不能自理,适用于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 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有前款第二项规定,可暂予监外执行。 适用保外就医可能存在社会危险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犯罪分子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 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暂予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有: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于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 一、由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审查后,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病残鉴定。 二、提出审核意见,报监狱长审批。 三、报省监狱管理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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