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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如何发生法律效力

2024-09-07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具备法律效应需满足特定条件及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雇佣方与劳工达成共识,可解除劳动合同。此举表明,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便确认了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之事实。故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具有法定效应。 尽管通知书措辞或许欠妥,在此类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仍会被视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为确保通知书法律效应,其内容务必清晰明了,准确体现双方真实意愿及协商成果。再者,合同终止告知书通常用于员工合同期满或接近退休年龄,合同自然终止之际,由雇主向员工发出的书面通知。 此非雇主辞退员工,实为合同到期或员工达到退休年龄等情形下的自然终止。依照劳动法规,在特定情况下,雇主可能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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