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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分为两个以上新公司的行为。 公司分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派生分立,另一种是新设分立。基本程序有: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2、发起设立的程序: (1)签订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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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登记的程序 首先,公司设立人应当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作为申请人。 提出申请时,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以及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等。 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公司章程。 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等。
公司分立基本程序如下: 1.对新设企业预先申请名称核准。 2.公司分立需准备资料: (1)召开公司股东会通过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注: (1)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 3.根据分立决议,分立前公司分公司归属于新设公司的,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的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6)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吸收合并的基本程序如下: 1、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2、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清单; 3、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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