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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2021-11-12
注册期限:(注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登记条件:(注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注销)(1)书面申请;(2)所有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3)所有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和公告原件;(4)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和IC卡;(5)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6)所有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登记程序:(注销)审查→受理→决定。登记依据:(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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