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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某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有关清算情况如下:企业资产总额500万元,其中已作为债务担保的厂房可变现价值80万元,该厂房所担保的债务金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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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一)完善公司资本信息的披露制度由于我国采取了出资分期缴纳制度,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实收资本可能不一致,与公司实际发行的资本数额也会不一致,那么对债权人来说,公司的资本信用与公司的实收资本密切相关,公司的实际发行的资本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自公司设立之初就对公司注册资本情况的真实披露十分必要。除了对以上资本情况予以准确及时的披露外,还应该对分期缴纳出资,各种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价值评估等详细记载,公示。(二)完善资本充实责任制度由于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就转化为了公司财产,抽逃出资是一种非法侵犯公司财产权的行为,并严重地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不仅对公司造成损害,还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也应负责。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二条条规定了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以及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等规定,然而,对何为抽逃出资,以及抽逃出资后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损害如何补救都未做规定,这极不利于实际操作,因此必须予以明确规定。(三)完善公司债权人独立诉讼制度公司应将可能引起公司资本重大变动的事项及时向债权人披露,内容包括公司与股东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外转投资或发行新的公司债等具有重大风险影响的行为,公司重大资产出让等,否则,由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可独立提起诉讼,向公司追究责任。当然,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诉讼主体的资格也要完善,以便公司债权人通过诉讼渠道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债权人是根据与公司的债权合同向公司寻求一定财产权的人,有权依法向过期的公司寻求偿还本金和利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保护索赔权,保障索赔途径的多样性和畅通性。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 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 (一)破产费用; (二)共益债务; (三)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四)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五)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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