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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然可以起诉破产企业,但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
在破产法中,债权人申请没有集体诉讼性质的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要求权必须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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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受理后的流程如下: 1、管理人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2、破产财产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 3、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1、搜集证据,到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公司的财产,主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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