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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集体合同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指镇、区、街道、村、行业),由区域性工会联合会与相应及鞥及组织或区域内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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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这一规定明确了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说,从地域上讲,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从行业方面讲,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从订立的主体讲,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从该条的规定看,在县级以下区域(乡镇、村、街道、社区、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不存在疑问。但在县级以下区域内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则有一定的疑惑,实际上这并不难理解,虽然作为行业来说,可以是全国性的,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工资水平的高低差别较大,在县级以上区域内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很难行得通的,因此,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订立。相对来说,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可操作性要强一些,覆盖面也更广一些。
1、区域性集体合同是不适合在大范围大区域内推行的,由于企业性质差异、各行业劳动者需求不同等原因,在一个较大区域内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往往比较困难,即使签订集体合同也往往因为缺少针对性而难以实施。 2、区域性集体合同的优势在于,在基层(镇、村、街道)较小的区域内,基层工会能够较好地发挥熟悉当地企业和劳动者的优势,就当地某些特殊情况、特殊需要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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