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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证法》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根据《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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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述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有维护市场秩序的重大职责,因此,法律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违法失职行为,同样要给予处罚。这里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准,才能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前提条件。而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给予核准,将会给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对不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设立申请予以批准,就违背了证券法严格把好证券市场准入关口,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立法本意,同样会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证券法规定对这两种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这里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几个方面考虑:一是违法核准、审批的动机是徇私枉法,还是经验不足,一时疏忽;二是偶一为之,还是多次发生;三是造成的损失、后果是否严重,确属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证券法同时还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市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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