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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不论是组成三人合议庭还是组成七人合议庭,均应由法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法第2条规定,...
是否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最终的决定权在人民法院。合议庭的组成属于人民法院依法依职权决定的内容。一个案件是否属于“社会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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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案件,在审理时不能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限定的陪审员参加审理的一审案件,应作限缩性解释:第一、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必须是适用一审普通流程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流程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只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而不能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二、适用一审普通流程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必须是初审案件。据此,法院审理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由陪审员参加审理,不符合法律限定的精神。扩展资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四十一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第四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可以申请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第一审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这些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组成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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