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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被申请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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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二条清算组接管的被申请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一)被申请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四)批准设立文件、、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五)有关被申请人的诉讼、、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六)被申请人的其它重要资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二条清算组接管的被申请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一)被申请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五)有关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六)被申请人的其它重要资料。
《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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