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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国家捐献档案和资料。鼓励公民建立个人(家庭)档案。...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六)、(七)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移交档案的,由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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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损毁的列入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经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由综合档案馆提前接收进馆。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损毁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但来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档案保管者改善保管条件或者在征得其同意后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国家捐献档案和资料。鼓励公民建立个人(家庭)档案。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称各单位)及个人从事各种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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