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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当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一般会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以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笔者...
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当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一般会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以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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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当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一般会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以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笔者认为,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误区,对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被告应拘传到庭。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调解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前提。而调解是由原、被告双方面对面进行的,如果被告不到庭,调解将无法进行。因此,除被告下落不明外,审理离婚案件,被告必须到庭。其次,由于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为判决依据的,如果被告不到庭,审判人员只能听到原告的一面之词,无法全面客观地考察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从而极易导致错案。再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一法律规定为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被告适用拘传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被告不是下落不明,而是故意回避庭审,则应依法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以便依法、公正地审理好此类离婚案件。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被告确实下落不明,那么由于客观上无法组织原、被告调解,因此,可在审理中取消调解程序,而直接进行裁判。裁判依据是最高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即“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只要法院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被告不到庭,法院就可以缺席判决。判决书送达后15天内可以上诉。 第一次开庭时被告缺席的,是否需要 第二次开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经法院合法传唤,被告在第一次开庭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对被告进行缺席审理,如果法院认为事实已经基本查清的,可以直接判决,不会再有 第二次开庭。 2、如果对被告没有经合法传唤而缺席的,则第一次开庭无效。法院需要 第二次开庭,具体时间要由法院根据情况来安排,具有不确定性。但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有具体的审限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该在受理之后三个月内结案;普通程序审理的则应该在六个月内结案。所以,肯定会在审限期满之前安排 第二次开庭的。
就诉讼离婚而言,双方必须到场参加诉讼。如果确实有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出庭,应出具一份表明离婚态度的书面说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处理;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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