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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车位、车库的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方式、租售价格、租售时间、租售期限等内容。物业买受人未按约定期限...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是: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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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使用、处分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建设的项目,先期建设的区域已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后期建设的区域,业主委员会委员采取补选的形式产生。补选时,在后期建设区域召开业主大会,按照后期建设区域占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确定补选委员的人数。先期建设的区域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一)管理规约;(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其他决定;(五)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在销售后期建设的物业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本条第二款所列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以下物业服务:(一)建筑物共有部位的维护和管理;(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三)共有部位的绿化养护管理、环境卫生的保洁和设施维修保养;(四)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等事项;(五)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就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与相关业主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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