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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中...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涉外婚姻手续:如果双方是以诉讼方式离婚的,涉外离婚当事人向中国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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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办理涉外离婚手续的流程如下: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向民政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包括身份证、护照、结婚证等。;起诉离婚的,需提交起诉书、结婚证、身份证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1)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离婚申请; (2)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填写《离婚登记声明书》; (3)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离婚登记协议书》“协议人”一栏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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