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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我市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中各类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字〔1996〕第36号 各区县物价局、规划土地管理分局,各房地产开发单位: 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中所涉及的各类补偿费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住宅被拆迁户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居住用房自找过渡房、过渡期在两年以内的,按所拆房屋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付临时安置补助费5元; 1995年11月16日前动迁的被拆迁户,仍按武价拆字〔93〕第002号、〔93〕第003号、〔94〕00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1995年11月16日以前动迁的被拆迁户,在1996年11月16日后仍未安置,过渡期超过原协议书过渡期限,从1996年16日起,超期过渡费标准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2)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用房,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5元,其他非生产经营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0元; 个体工商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比照生产经营用房补偿。 二、住宅被拆迁户的搬家费 住宅被拆迁户的搬家费一次性补助300元,往返补助600元。 三、易地安置的经济补偿费 易地相隔两个居住区位置的被拆迁户,每户补偿五千元;易地相隔三个居住区位安置的被拆迁户,每户补偿一万元。 四、第四十三条的经济补偿费 对拆迁个体工商户租用的直管、自管房,经批准由住宅改成商业门点的仍按住宅还建,按其经营(生产)的使用面积进行一次性的经济补偿,每平方米补偿500元,最高不超过一万五千元。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武汉市物价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
1、自留地的征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临街房屋拆迁院落空地有没有补偿分两种情况: 一是有产权证的空地院落或者能证明产权归属的空地院落,这类空地院落是有补偿的; 二是没有产权证明或者非法占地的情况,这类空地院落是没有补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答复》中,明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一般来说,被征收人就其依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的受偿标准应当按照正常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并不因被征收人只依法享有使用权而无土地所有权而降低,评估机构在进行房地产价值评估时应当将空地、院落的评估结果依法登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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