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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由检察长决定。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
公安侦查终结并移交检察院后,检察院也有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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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视为犯罪。第二,犯罪已经过了起诉的期限。第三,经特赦免除刑罚。第四,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第五,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
检察院根据刑诉法15条做出的法定不起诉决定的,刑事被害人依然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有申诉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第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第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是绝对不起诉,又称法定不起诉,它是依据刑诉法第15条的规定所作出的。刑事被害人如果不服检察机关依据上述规定所作出的法定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能否向法院起诉?刑诉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六种情形是绝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如果某个刑事案件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具备其中之一情形的,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即检察机关在犯罪嫌疑人只要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时,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就是说凡是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不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则为办了一个错案。刑诉法第142条第1款中的“应当”,根据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习惯,是属于硬性规定,是强制性的、无条件的要求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这时,检察机关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具有绝对的终止刑事诉讼的效力。刑事被害人就不得因对依据该款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换句话说,就是适用刑诉法第142条第1款的公诉案件不能转化为自诉案件,刑事被害人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但这不是否认了被害人在这种情形下遭受了犯罪行为侵犯后没有救济途径。一方面,根据刑法和刑诉法的精神,刑事被害人依然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有申诉权。但在刑诉法中没有针对本文中所讨论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刑诉法中明文规定适用刑诉法第142条第1款时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刑事被害人有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的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另一方面,刑事被害人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以被不起诉人为民事被告,请求法院支持自己向被告追讨因被告人的行为给自己所造成的损失。
检察院不予起诉的理由: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案件具有尚未达到起诉的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不起诉的种类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类。法定不起诉(又称amp;q ot;绝对不起诉amp;q o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上六种情形,都不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人民检察院都应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又称amp;q ot;相对不起诉amp;q ot;)刑诉法142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具备的条件为: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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