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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由检察长决定。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
公安侦查终结并移交检察院后,检察院也有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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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自侦案件上级不予批捕仍然是检察院决定。对于属于检察院管辖的刑事侦查案件,检察院内部的刑事侦查机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中所对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仍应报检察院内部的批捕科(处)来要求批准逮捕,由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再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报请上一级检察院逮捕时要先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报本级院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后,再报上级院审查决定。此外,下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仍承担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有: 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 (特赦令免除处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3、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 四、经特赦免处罚的; 5、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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