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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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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负有的义务包括: (1)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根据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2)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本级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3)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负有的义务包括:(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实施。(2)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3)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4)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5)缴纳排污费或者,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等。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负有的义务包括:(1)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2)应当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如尽量绿色出行、尽量少使用一次性物品、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等。(2)应当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一项重要民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保障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大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特别是近些年来,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逐年增加。但总的来看,投入比重还比较低,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差距,需要进一步提高投入水平。各级政府要把财政的环保支出作为财政的经常性支出,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即加大对环境监管、环境规划、环境监测、污染预防、污染治理、环保信息、环境科学以及各类资源保护等方面的财政投入水平,确保财政对于环保的支出稳定增长。同时,要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优化预算收支计划的编制,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努力“少花钱多办事”“把钱花在刀刃上”。
根据《法》规定,公众在环境保护中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环境保护三项权利。 (1)获取环境信息权,就是公众对行政机关所持有的环境信息拥有适当的获得权利,途径包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相关环境信息,以及申请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2)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比如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报告书草案时,应当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等。 (3)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包括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以及行政不作为,公众有权举报;有关社会组织有权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等。公民环境权利的实现,除了需要当事人主张、权利受损后的救济外,还需要行政机关采取措施加以保障。《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义务,包括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以及通过各种行政措施来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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