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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所有的抵押物价值超过第一次抵押数额的,可以将剩余数额再次设定抵押,两者互不冲突。但如果抵押价值在第一次抵押时已经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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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办理抵押登记,可能会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抵押合同内容: 抵押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抵押权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年月日乙方与借款人 (下称“借款人”)签订了号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乙方向借款人提供(币种)元贷款。为保障乙方向借款人发放的全部贷款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共同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乙方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二条甲方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见附件),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甲方承诺: (一)保证对其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二)在抵押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财产的完好无损。乙方如需对抵押财产的状况进行了解,甲方应给予合作。 (三)对乙方要求保险的抵押物,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前办妥抵押财产保险手续并保证到期续保; (四)甲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有关评估、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依法向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四条抵押期间,由于甲方的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抵押物价值减少情况发生后30天内向乙方增补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财产抵押或有效担保。 第五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的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选择): (一)存入乙方指定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二)甲方同意提前归还贷款。 第六条在抵押期间,甲方出租抵押物应征得乙方同意。 第七条在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选择): (一)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二)甲方同意提前归还贷款。 第八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二)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三)抵押的权利发生争议; (四)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五)法人代表、住所、电话发生变更。 甲方发生前款(一)的情形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在事后7日内通知乙方。 第九条甲方违反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如发生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足额清偿,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乙方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有义务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延长抵押期间。 第十二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清偿债务,乙方有权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实现抵押权。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由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执一份,副本份,登记部门一份,由各执一份。 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抵押权人(公章): 负责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合同地点: 签订合同时间年月日 附件:抵押物清单 抵押合同编号: 序 号抵押物 种类抵押物 凭证编号单 位数量自报价值 (万元)评估值(万元) (银行认可)抵押率 (%)抵押价值 (%)保险单保险号码起止时间 经抵押权人评估认定,清单所列抵押物抵押价值总额为万元,抵押人对此无异议,并将下列文件交抵押权人保管: 1. 2. 3. 4. 本清单正本一式二份,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各执一份,副本份,由各执一份,作为号借款合同附件。 抵押人(公章):抵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1、民间借贷借条是否可以二次起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2、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已经生效,只是债务人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则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可。根据“一事不再理”的一般民事诉讼原则,这种情况就不能再次起诉。3、如果在起诉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理终结,原告主动撤诉并经人民法院准许,这种情形则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凭借条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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