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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单位任免权限内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以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顶风违纪等问题...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的,进行批评或者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构成违纪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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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单位任免权限内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以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顶风违纪等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部门处理;对官兵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单位党委提出处理建议。巡视组对巡视发现的一般性违规问题或者苗头问题,应当向被巡视单位所属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慑止问题发生。巡视组对属于被巡视单位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移交被巡视单位处理。
被巡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巡视工作,严格执行下列规定:(一)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二)收到巡视通知后,党委应当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中央和军委关于巡视工作的新精神,研究部署配合巡视工作有关事项,成立巡视工作联络组,筹备巡视动员会,做好相关准备;(三)巡视组进驻后,党委主要领导应当加强与巡视组组长的沟通协商,主持召开巡视动员会,并就配合巡视工作作表态发言,提出明确要求;(四)巡视期间,党委和机关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汇报情况、安排谈话、提供文件资料等工作;及时向巡视组通报拟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对重要岗位干部的调整使用、影响部队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以及团级以上干部被调查处理等重要情况;(五)巡视期间,党委对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顶风违纪等问题,应当进行研究、立行立改,及时将有关处理情况向巡视组反馈;(六)巡视反馈情况后,党委应当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巡视反馈意见,认真抓好巡视移交问题整改和线索查处,并按照规定进行反馈和报告。党员和广大官兵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本条例所称巡视工作人员,是指巡视组巡视专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以及根据巡视任务需要抽调参加巡视工作的人员。本条例所称党委主要领导,是指设政治委员单位的党委书记、副书记,不设政治委员单位的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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