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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农村土地是不能发生继承的。你所说的问题是不是这样的土地承包是同在一个家庭户中的某一个家庭成员承包的,但现在该家庭成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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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承包是我父亲签订的合同,在承包期间,我父亲过世,七个姐姐相继出嫁,各自成家,有的在丈夫家又分的承包地。土地一直有我耕种,缴税。在1993年在原基上我和村上签订了承包合同,并一直耕种至今。在此之间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在2007年周边土地开始征用,我七个姐姐要求我平分土地,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多次上家闹事,在村委会的调解下签订了调解协议。有我一次性付20000元从此不再发出异议。七个姐姐都在上面签字画押,我也付清钱,有村委会的调解证明,由他们的签字,画押。2008年我的承包地被政府征用,七个姐姐又多次上家闹事,要求分的土地征用款,使我无法正常生活,村委会也多次调解无用,在2009年5月又已遗产纠纷把我告上法庭,现在征求帮助。
针对的是什么性质的土地?一,农村耕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具体工作中,应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政策规定,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家庭成员内部对推举代表人意见不一致、存在纠纷的,待协商一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二,农村宅基地。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农民私房的所有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财产继承的结果。三,城镇国有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分别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土地使用权人具体的使用年限应当在最高年限之下由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如果土地使用权人在使用权的有效期限内死亡,其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剩余的有效期限内继续使用该幅土地。但在继承时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针对尚在出让期内的城镇国有土地,可以写遗嘱,要素缺一不可: 1.首部:包括标题和遗嘱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住址。 2.正文:包括立遗嘱的目的、财产状况、处分意见和对继承人的嘱咐与期望。 3.结尾:包括遗嘱份数、保存处所、遗嘱执行人姓名、住址。最后是遗嘱人签名盖章、附属代书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如需要公证的,则无须见证人。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土的用途。 (5)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承包合同是明确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承包方依法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合法依据,是约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土地承包到户后,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采取口头合同的形式,一旦出现争议,双方口说无凭,难以收集证据,分清责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便于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互相监督,也有利于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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