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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
是关乎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的关键,大家要谨慎对待。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110ask.com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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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价值相同的产权房屋交换;产权交换可以建筑面积为基础,结算差价或不结算差价的当地安置或异地产权交换。(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因被拆迁房屋与公有房屋的区别,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住房的;3、拆迁房管部门依法管理的房屋;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租赁的房屋。上述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包括房管部门出租的私有住宅。私房政策实施后,房管部门出租的住宅,以及1983年至12月17日《城市私有住宅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的租赁关系,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已经实施,租赁关系延续至今。(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订立协议的主体;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和建筑面积;3、补偿安置方式;4、货币补偿金额;5、搬迁期限;6、违约责任;7、纠纷的处理;8、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实行房屋更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包括更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层次和交付时间,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贴和设备搬迁费。拆迁房屋以期房改变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根据建设情况约定过渡期,并遵守过渡期。过渡期内,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应当自行安排住所,拆迁人还应当在过渡期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设备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市房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资源局制定。2、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内容:(1)主体不一致。1、拆迁指挥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一些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中,为了促进拆迁进度,方便拆迁事务的管理,拆迁方经常设立临时机构,即拆迁指挥部。在这里工作的人员都是专门为这个建设项目从相关机构抽调的,拆迁工作完成后撤回到本单位。拆迁指挥部不合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不能成为合法的拆迁人。因此,与拆迁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会给今后的拆迁安置带来潜在的风险。被拆迁人要认清谁是拆迁人,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检查和你签订拆迁协议的是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人还是建设单位。如者不一致的,不能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没有拆迁许可证或者有许可证但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在一些商业开发项目中,与被拆迁人直接接触的不是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人,而是以被拆迁人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一是受真正拆迁人授权,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被拆迁人必须看到授权委托书,并将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否则视为没有拆迁许可证;二是真正的拆迁人将项目转让给他,由他实施拆迁。被拆迁人必须看到转让合同,并到拆迁管理部门确认。未经有效确认,视为未取得拆迁许可证。3、拆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这样的主体在法律上被定位为拆迁单位,受拆迁人委托参与被拆迁人的谈判。项目拆迁工作完成后,转移到另一个建设项目,无论如何也不能成为拆迁人。当他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被拆迁人要多长时间?内容不确定谨签这类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房屋拆迁时间不确定。第二,异地安置房屋的交付时间和点不明。第三,违约责任没有约定。一起重大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被拆迁人为支持项目建设,服从先拆迁腾地,再解决纠纷的安排,一个月内全部签订协议拆除房屋。但拆迁补偿协议只约定18个月后安置,届时双方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但安置房交付时间和安置地点未确定,违约责任未约定。
的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 《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规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 1.拆迁补偿的方式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产权调换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结算差价或不结算差价的就地安置或异地产权调换。我们律师在接受被拆迁人委托时应提示委托人,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受到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一是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2.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由于被拆迁房屋有私有房屋与公有房屋之区别,故拆迁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公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上述所称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注意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订立协议的主体。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 (3)补偿安置方式。 (4)货币补偿金额。 (5)搬迁期限。 (6)违约责任。 (7)争议的处理。 (8)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还须注意如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调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层次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根据建设情况约定过渡期,并遵守过渡期的约定。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拆迁人还应支付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制定。如当地对协议有备案要求的,受托律师应提示拆迁人应当按当地规定将其订立的所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拆迁主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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