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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我市发出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有关通知,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单位按当时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50%下调费率;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工伤保险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参保单位的基准费率分别由0.4%、0.8%、1.2%调整至0.2%、0.4%、0.6%,再按规定确定各参保单位向上或向下的浮动费率。 自2015年12月1日起,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保信息系统下调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需另行申请。市社保局按各参保单位2015年10月至11月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总额的50%进行退费,并将退费金额于4月底前退还至各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各参保单位注意查收。
工伤保险费率基数是这样计算的。企业以本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企业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所有企业职工均实行统一的"保底"和"拦头"政策,即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基数缴费;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上一年度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评估,适当调整企业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评估时不得向企业收费。企业发生工伤和职业病及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超过控制指标的,应当在行业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费率;低于控制指标的,应当降低费率。控制指标由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幅度为本行业标准费率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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