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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股东除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外,不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即股东有限责任。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律的基石。然而,股东有限责任有其适用条件,即应以股东和公司人格的彼此独立和相互分离为前提。同时,我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另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实施后,仍然有部分人对股东有限责任的理解存在偏差。
这个属于你们自行约定的问题,没有固定的模式采用。
在公司负担了债务的,股东往往时很难脱离关系的,但是,法律上规定公司对外是承担无限责任,而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那么,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哪几种情况? 依据公司法,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如下几种情况: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 4.足额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条)(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款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在公司债务问题上,公司股东承担债务要看具体规定,不是所有情况都要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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