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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撤回复议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不是复议前置情形完全可以先于撤回然后起诉,如果属于复议前置情形需要先进行复议,对复议不服可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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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代为答复 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答复的主体应该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但各县(市)区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存在由所属部门代为答复的现象,行政复议应当注意事项特别是行政征收(拆迁补偿)、行政确权(林地、土地)等类复议案件比较普遍。 2、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易被忽略《行政复议法》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但在具体操作中第三人往往容易被忽略,如维持的案件因不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没有改变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在通知申请人查阅行政复议答复书、参加听证会、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时都会因为不方便联系或联系不上而忽略第三人。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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