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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审查证人是否符合资格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
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是否依法成立; 2、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 4、是否能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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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关资质; 2、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是否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总承包合同中是否约定可以分包,总承包分包是否经过了建设单位的认可等。 4、法律依据;《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应明确非法人单位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但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取得营业执照,法律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对这类组织,应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1、主体资格审查,主要在确定合同各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无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将影响合同效力。 3、确认国内一般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应以其经依法登记取得的《营业执照》为准。无《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下属机构或职能部门、企业集团营等无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资格。 4、当事人超越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并不因此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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