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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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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使用为认定基础,以推定规则为补充”的原则来认定: 1、“共同使用”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源于双方共同生活的需要。只要客观上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无论是否经过夫妻合意,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一层含义是夫妻双方合意举债举债,即以双方名义出具借条,即使该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推定”是指非举债方无法证明、法院也未能查证债务并非共同债务,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设立推定规则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而对举证责任的所作的分配,并没有改变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但在适用推定规则时需要认真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及用途,对其进行综合判断。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是基于对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夫妻家庭生活的需要对外所产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在特殊情况下,夫妻一方并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活需要在外举债,或者对外担保,配偶一方对此知情且认可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对于夫妻一方在外以其个人名义借债,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或者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是基于对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夫妻家庭生活的需要对外所产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在特殊情况下,夫妻一方并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活需要在外举债,或者对外担保,配偶一方对此知情且认可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对于夫妻一方在外以其个人名义借债,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或者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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