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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交:(一)《鉴定委托书》;(二)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三)委托鉴定的检材;(四)鉴定所需的比对样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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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鉴定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九人。鉴定专家委员会可以聘请公安系统外的技术专家参加。鉴定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鉴定时,相同专业的鉴定专家人数应当是奇数,并不得少于三人。
《鉴定事项确认书》应当填写下列内容:(一)鉴定事项确认书编号;(二)鉴定机构全称和受理人姓名;(三)委托鉴定单位全称和委托书编号;(四)送检人姓名、职务、证件名称及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五)鉴定有关案(事)件名称、案件编号;(六)案(事)件情况摘要;(七)收到的检材和样本的名称、数量、性状、包装,检材的提取部位和提取方法等情况;(八)鉴定要求;(九)鉴定机构与委托鉴定单位对鉴定时间以及送检检材和样本等使用、保管、取回事项进行约定,并由送检人和受理人分别签字;(十)鉴定文书和相关检材、样本的领取情况,由领取人和鉴定机构经办人分别签字。
鉴定机构和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妥善管理鉴定资料和相应检材、样本。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鉴定事项,鉴定机构在完成检验鉴定后,应当按约定将鉴定资料及检材、样本及时移交委托鉴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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