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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标准和规范,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遵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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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汽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酒醒,取消汽车驾驶执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0年内不得取得汽车驾驶执照,取得汽车驾驶执照后不得驾驶汽车。酒后或醉酒驾驶汽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汽车驾驶执照,终身不得取得汽车驾驶执照。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酒后开车受到处罚,再次酒后开车的,10天以下拘留,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吊销汽车驾驶执照。醉酒驾驶汽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酒醒,取消汽车驾驶执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年内不得取得汽车驾驶执照。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石家庄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失效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件; (二)非法出租、出借、转让涂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证件和专用发票; (三)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强行揽客、拼客、异地待客、故意绕行; (五)得知乘客去向拒绝载客或无正当理由中断载客服务的拒载行为; (六)有计价器不使用或利用计价器作弊乱收费; (七)超越经营许可范围驻地营运。 风险提示:非法出租、出借、转让、涂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证件和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 1、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收回服务监督卡,二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时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二)确定车辆驾驶员并到县(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注册,办理服务监督卡;(三)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发放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票据;(四)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五)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和服务的教育培训;(六)不得私自安装、改动、维修计价器和拆卸计价器铅封;(七)按规定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八)不得安排未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的人员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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