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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2、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执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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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车辆装置、标志、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有“出租”字样的顶灯和空车显示牌; (二)符合规定的专用牌照; (三)具有符合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车型和车体颜色; (四)车身两侧标明所属公司名称简称、编号,车窗标明租价标准,座套指定位置标明监督管理机关名称、监督电话; (五)在车内明显位置装有检测认定合格的计价器,放置服务监督卡; (六)配备消防器材; (七)装有卫星定位调度(GPS)系统。 风险提示:禁止在出租汽车车窗上贴膜和使用有色玻璃,在车体、车内、车窗玻璃设置广告,安装车辆配置灯以外的闪光装置。在顶灯设置广告、车内安装无线电对讲机及其他装置的,应经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再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新《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在追究经营者责任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如经营者一个月内出现拒绝载客和其他违章行为车辆台次达到其营运车辆总数20%情形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三日至七日。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年内出现单车拒绝载客累计受到三次行政处罚情形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该车营运号牌; 新《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在追究驾驶员责任方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出租汽车驾驶员年内出现未按照出租汽车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拒绝载客累计受到三次行政处罚情形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对于拼客行为,《条例》规定“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方式招揽他人同乘”,并对违反者予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客运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旅客连续提供运输服务,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车辆或者交他人承运的,不得重复收费;导致服务标准降低的,应当向旅客退回相应的票款; (二)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三)提供必要条件,照顾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出行需求; (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风险提示: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不得转让、出租。客运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按照车辆的核定载客人数和载重量运输旅客。严禁运输车辆客货混装和超速、超载、超时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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