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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让人民法院为遗产指定遗产管理人。 2、法律规定,遗产管理人的具体有以下职责: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便于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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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法院指定。继承开始的,应当依法确定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因此,对遗产管理人确定有争议的,继承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如果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解决办法是先由遗嘱人确定。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选择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选拔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处理如下: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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