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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有义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一)建筑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二)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三)分保险业务,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四)单位或者个人表演由他人售票的,应纳税款以售票人为扣缴义务人;(五)表演经纪人为个人时,办理表演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人为扣缴义务人;(六)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的,应纳税款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七)境外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国内没有经营机构的,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人或者购买人为扣缴义务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因此,税收滞纳金、各类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法规定以外的各类捐赠支出、赞助支出以及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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