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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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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申请设立公司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股东资格证书。
设立分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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