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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携带学校、单位等出具领取失业证的证明等规定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办理即可。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登记证》管理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登记证》发放、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相关政策落实工作。
办理失业登记的手续一般要求是: (一)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接到失业人员档案后,依据其档案记载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 (二)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以内,必须到本人户口所在县市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三)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携带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3、本人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失业职工从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后的次月起,就可按月持本人《失业证》、《居民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城镇劳动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档案材料由单位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移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由单位办理退工审批手续。 失业人员现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应当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登记证》。如60日内未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按月核减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凭《就业登记证》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的手续。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实行按月发放,按季申领制度,申领时间为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的十日前。失业人员凭《就业登记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中心二楼劳动力交流大厅办理申领手续。逾期不办理者作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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