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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自行回避和消极回避两种方式。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相关的工作人员是必须要对诉讼的审理过程进行回避的。实施回避的制度会对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我回避,也称为积极回避,即应当回避的主体主动申请退出审判活动。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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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民事诉讼,审判人员与本案的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案件的代理人与审判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存在利害关系,会影响案件公正性的,需要适用回避原则,要回避这个案件的审理。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回避制度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西方传统的诉讼理论中有一项著名的“自然公正”原则,即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否则由其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西方国家的诉讼理论,回避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是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因而,回避的对象主要限于那些制作裁判书的法官和陪审员,回避也主要在法庭审判阶段适用。 我国的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甚至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这些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上如果有法定的可能妨碍诉讼公正进行的情形的,均不得主持或参与诉讼的进行。
民事诉讼法中止诉讼的情况有哪几种?在法律上,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发生了特殊的情况是可以进行中止的。比如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意外死亡,或者丧失了诉讼的能力,并且没有指定代理人进行诉讼。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出庭也可以中止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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