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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孩子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要求分娩的,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出生证》、《计划生育光荣证》、住院医疗费用发票等材料向户籍所在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申请,由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生育补助费,补助费标准为生育当月失业保险费标准的70%。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孕妇和分娩妇女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妇女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
新《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增加失业保险金,标准是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的三倍。目前,上海、四川和天津也实施了这种做法。领取生育保险的范围1、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检查费、出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由员工个人承担。女职工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二是生育津贴。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者可以领取失业保险费:(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属公司按规定履行支付义务一年以上的;(二)不是因为本人的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失业登记,有就业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在这场纠纷中,老于等待工作不是失业,也没有失业登记,所以不能领取失业保险。原劳动部发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公司停止工作,停止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使用者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不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如何理解这里的如果工人不提供正常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原劳动部发表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意见第58条明确了企业下岗等待劳动者,企业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费,生活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等待劳动者再就业的,企业应停止生活费。因此,工人不能工作,企业应支付生活费。本纠纷中,按照相关规定老于不能领取失业保险,但他所在的工厂应该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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