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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中,职工应当提供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事故伤亡事实等基本证据,这些证据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剩下的则...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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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认定的举证责任:员工对是否有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负有举证责任。有劳动合同的,没有提交劳动合同的,与使用者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这里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指使用者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成为现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合同的其他合同(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合并合同等)代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中止或更新手续延续的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必要条款不足或部分内容违法,合同无效形成的劳动关系的雇佣主体违法,合同无效形成的劳动关系的雇佣主体违法,但雇佣形式存在,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实际履行。在实际操作中,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定可以通过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表、工资表、银行卡等工资报酬收到的证明书完成,也可以通过公司同事的书面证明书完成。如果使用者和员工有劳动关系的争论,可以提交劳动仲裁解决,确认是否有劳动关系。员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使用者不认为是工伤,使用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使用者拒绝提供证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员工提供的证据依法进行工作认定结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里的举证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在工伤认定中,对职工是否因事故伤害而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不是工伤的事实。用人单位不能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职工受伤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的诉求得不到法律支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与用人单位相比,负伤职工处于弱势地位,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最基本的原则是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2)受伤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区域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有条件、方便收集工伤证据。(3)用人单位有可能逃避事故认定机构的权利,并将证据转移到工伤认定机构,使其亲属不排除工伤认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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