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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于婚姻关系,因此不适用夫妻合同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也不具备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各自的财产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
在英美等有分居法律制度的国家,分居期间,夫妻有权利互不履行权利义务,包括性生活的义务,财产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但就我国的现行法律来看,分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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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四条规定,夫妻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收入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各自管理,使用的财产各自所有。如果双方分配的财产相差很大,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向另一方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民法典》第一百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或者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重婚造成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出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和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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