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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行政诉讼相关判决,行政机关或者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行政强制包括两部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机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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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行政强制包括两部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二是行政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即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首先,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起诉期限违背行政诉讼的证据制度。《若干解释》第27条只规定了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承担举证责任,而法院在证据的审查中则处于被动地位。如果法院在诉讼中主动审查原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实际上免除了被告对该部分的举证责任,而直接将举证责任归于原告一方,人民法院如此处理的方式不符合证据制度。其次,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起诉期限,将破坏诉讼结构,影响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诉讼,本质上是双方在平等对抗的基础上,法院居中裁判的一种三方组合。人民法院主动审查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在立案阶段即对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进行审查,势必要求原告对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期限进行举证。如果原告举证不能,案件就会被裁定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这种处理方式增加了原告的举证负担,原告与被告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因此法院不应对起诉期限进行主动审查,而应保持中立,由被告对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抗辩和举证,法院被动审查和裁定。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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