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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产贷款担保公司的风险: (一)抵押登记权的风险。 (二)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风险。 (三)土地性质引发的风险。 (四)土地用途变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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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登记权的风险;二、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风险;三、土地性质带来的风险;四、土地用途变更风险;五、在建工程抵押风险;六、按单位房改设定抵押;七、共有财产抵押风险;八、抵押财产评估价格风险;九、房地产处置难以实施。《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降低抵押财产价值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对应的担保。抵押人未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提供担保的,抵押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房产贷款担保公司的风险如下: (一)抵押登记权的风险。 (二)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风险。 (三)土地性质引发的风险。 (四)土地用途变更的风险。 (五)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 (六)以单位房改房设定抵押。 (七)共有财产抵押的风险。 (八)抵押房产评估价格的风险。 (九)房产处置执行难。
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产登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一方面,抵押登记的作用是为了交易安全。设立抵押权的本身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安全,经过登记这一法定程序,能起到对抵押物是否有瑕疵的把关作用,有利于抵押权人的保护。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抵押登记是法定要式行为,抵押权是一种在抵押物上所设定的他项权利,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是抵押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在我国,不动产办理的抵押贷款必须登记,动产(汽车和轮船除外)对登记不做要求,汽车、轮船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抵押贷款时可登记可不登记,不登记不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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