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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已满1年的,由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2个月内申请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没满1年的,单位在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假(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计算产假)结束后三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津贴申领手续。
享受条件 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1、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 (1)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 (2)晚育假增加30天(新劳动法中未曾出现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 (3)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备注: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三个月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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