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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工商公字【2008】7号)具体内容为: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赣工商文[2007]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关
第十条 〔虚伪标记:对标有虚伪的货源或生产者标记的商品在进口时 予以扣押〕 (1)前条各款规定应适用于直接或间接使用虚伪的货源标 记、生产者、制造者或商人标记的情况。 (2)凡从事此项商品的生产、制造或销售的生产者,制造 者或商人,无论为自然人或法人,其营业所设在被虚伪标为商品 原产的地方、该地所在的地区,或在虚伪标为原产的国家、或在 使用该虚伪原产地标记的国家者,无论如何均应视为有关当事人。 第十条之二 〔不正当竞争〕 (1)本联盟国家有义务对各该国国民保证给予制止不正当 竞争的有效保护。 (2)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构 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3)下列各项特别应予以禁止: 1.具有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 动造成混乱性质的一切行为; 2.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 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 3.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 特点、用途或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看完以上的解释,应该对哪些公约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大概了解了,希望对你有用。
1、假冒行为。 2、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商业诋毁行为。 5、以不正当利益进行交易的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 8、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9、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包括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所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该法尚未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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