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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工商公字【2008】7号)具体内容为: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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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冒行为。 2、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商业诋毁行为。 5、以不正当利益进行交易的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 8、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9、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包括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所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该法尚未规定的其他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下列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1、采取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6、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7、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9、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11、串通投标招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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