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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认定

2023-06-11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这个定义非常简明,包括二个方面。一是准备工具,如为了杀人而准备凶器、毒药;为实施盗窃而准备钥匙;为实施抢劫而准备刀具、面具等等。二是制造条件,具体表现很多,如:1、制定犯罪计划,商定实施犯罪方法,犯罪对象和犯罪地点的选择,犯罪者的分工,以及犯罪后如何毁灭罪迹等;2、勾引共同犯罪人;3、窥测作案的地理环境,了解被害人的行踪,设置圈套;4、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如毒死狗、割断电线等;5、接近犯罪客体,如在甲地准备到乙地作案,或者事先潜藏到准备作案地点守候等。如果在这些活动中被抓获,就应承担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以上情况仅是列举,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多样。 犯罪的预备,尽管还不是对犯罪客体的直接侵犯,还不是属于那个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但它也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它的危害就是表现在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条件,使犯罪容易得逞。犯罪预备,可能是一个比较短的时间过程,也可能是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过程,就是说预备行为与着手实施犯罪之间总有一个时间过程。实践表明,预备行为的时间越长,准备得越充分,作案手段往往愈狡猾,犯罪得逞的可能性愈大,对社会的威胁也越大。所以预备行为经过时间的长短,对判断其危害程度有一定意义。而有些犯罪,如非法制造性和伪造性的犯罪,事前必须有准备,否则就无法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犯罪预备行为本身可能又独立构成一个罪,如为实施爆炸而盗窃弹药,为诈骗而伪造公文、印章等。盗窃弹药、伪造公文、印章本身就可单独成罪,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牵连犯的原则处理,择一重罪处罚。 考察犯罪预备行为时,应把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区别开来。所谓犯意表示,即一个人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表达出来。犯意表示尚属于犯罪的思想范畴,不是预备行为,当然不能以犯罪加以惩处。因为这种单纯的犯意表示,只是一种想法的流露,对未来的犯罪,不起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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