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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的是三者都是犯罪过程中的形态。都不具备刑法规定了的一个完整的犯罪所具备的全部要件。三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下几点: 1、犯罪未完成的原...
看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预备犯也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对于预备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是指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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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节。犯罪预备也叫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故意犯罪介于犯罪决意和犯罪实施之间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直接故意。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还没有开始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还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预备是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预备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二、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 【案例】 被告人林某因被害人孙某,曾经向有关部门举报其非法行医一事,产生不满心理。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酒后携带火柴和汽油来到被害人孙某居住地,欲对被害人孙某居住的房屋实施放火行为。当被告人林某站在该房屋东侧的简易仓房上,准备向房屋的顶部攀爬时,因踩破仓房的瓦片从简易仓房的顶部跌落下来,被告人遂离开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汽油、火柴、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 萝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遂携带作案工具火柴、汽油,欲对被害人的住宅放火焚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开始点燃他人住宅的行为,系犯罪预备,对其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犯罪预备的认定条件应当包括: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犯罪目的;客观上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最后由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预备终止。根据《刑法》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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