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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明确具有十种情况的人员不宜确定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其中,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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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民委员会选举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法定选举,是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措施。针对目前大量存在的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依法规制成为当务之急,以确保这项民主制度健康运行,维护村委会选举的严肃性,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共创和谐社会。 按照刑法学的通说,犯罪行为的三特征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其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但目前我国刑法找不到上述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因为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中规定的破坏选举罪,要么限定为“违反选举法的规定……”,要么限定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这样一来,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舞弊行为就钻了法律的漏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仍然没有对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规定刑事责任的条款。该法只规定,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当选资格无效”,并没有规定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上述违法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仍然找不到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免除刑事处罚的人可以竞选村长。免除刑事处罚是指因某些原因犯罪需要刑事处罚,但因自首或者其他情节不需要接受刑事处罚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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