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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设立即监护人的选任。对此,存在四种方式: (一)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
监护人的设立即监护人的选任。对此,存在四种方式: (一)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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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监护人的设立即监护人的选任。对此,存在四种方式: (一)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二)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三)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四)遗嘱监护。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 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做监护人。 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 1、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监护人。 2、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做监护人。 3、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做监护人。 4、经各顺序人协议,由各顺序人共同做监护人。 5、公权力指定设立,即由主管组织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其要件为: 6、须不能依照当然设立和协议设立程序产生监护人,尤其对于何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 7、须由主管组织指定。关于主管组织,规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当父母不在同一单位时,则有两个有资格指定的),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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