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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A行使的是法律规定的其依法享有的代位清偿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你所述,A作为刘某的债权人,发现刘某在你处有10万元的到期债权,而刘某又不积极主张该债权,刘某的消极行为,对A而言,已经造成自身债权的损害。且A在刘某处的债权为15万元,而你欠刘某10万元,刘某的债权未超过A在刘某处的债权,故A依法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由你代刘某偿还A10万元。
当然可以,赵某行使的是法律规定的其依法享有的代位清偿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你所述,赵某作为刘某的债权人,发现刘某在你处有10万元的到期债权,而刘某又不积极主张该债权,刘某的消极行为,对赵某而言,已经造成自身债权的损害。且赵某在刘某处的债权为15万元,而你欠刘某10万元,刘某的债权未超过赵某在刘某处的债权,故赵某依法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由你代刘某偿还赵某10万元。
如债权人曾主张过权利,此时的诉讼时效计算较为简单,法律规定也十分明确,直接依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计算即可: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在适用该条时,应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当‘宽限期’已经届满,债务人仍然没有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应当意识到(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诉讼时效即应开始计算”;“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权利人即应当认识到其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债权人一旦主张权利,此时便应适用普通时效(《民法通则》规定为两年,《民法总则》规定为三年)规定,而无适用二十年最长时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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