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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运营中的安全、服务质量、经营管理等情况。...
因、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临时性服务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当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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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应当依照国家及其他相关规范设置安全保护区,其范围如下:(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垂直电梯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五十米内。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在制定相关规划时予以确定。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需要调整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可以在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内依照相关规定从事房地产、广告、物业管理等综合开发活动,但应当按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与轨道交通设施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应当统一实施的开发项目,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实行综合开发。综合开发应当优先建设轨道交通运营配套设施,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设施。综合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应当纳入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用于轨道交通发展,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由XX依法确定。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履行市政公用事业的社会责任,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范围内的日常工作。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依照《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的条件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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